买车人未按时付分期款保证人得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3-06-08 10:31:16 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了一起因购车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判决购车人不仅要在限定时间内支付车款,还要承担相应违约金,而贷款购车时的合同保证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3月25日,张先生前往兰州益民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购车,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张先生购买两台东风汽车,价款共计63.4万元。其中,汽车销售公司需要做的是按照车价的70%,协助张先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还款期限24个月,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贷款担保人和还款保证人,车辆保险由公司代办,而身为购车人的张先生如不能按期支付车款,每天承担违约金50元。与此同时,张先生的妻子史某、朋友李某为购车合同保证人,自愿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开走了车,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分期款,截至汽车销售公司提起诉讼时,张先生尚欠到期车款54625.62元,和剩余车款185668.32元未付。除此之外,汽车销售公司还帮张先生代办了车辆保险,垫付保险费45737.86元,张先生只偿还了32937.86元,尚欠12820元未付。为了追偿损失,汽车销售公司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支付垫付的保险费12820元;支付分期购车款255293.94元,并承担滞纳金10900元;同时,购车保证人史某、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在七里河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方张先生等3人未答辩。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汽车销售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卖人义务,但张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买受人支付车款义务,酿成纠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购车款240293.94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10900元。史某、李某作为张先生的购车合同保证人,二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车辆保险费属于垫付行为,张先生理应将垫付款12820元偿还。法院判决:一、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州益民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24029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0900元、偿还原告代其垫付的保险费12820元;二、被告史某、李某对上述款项的支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915元,由被告张先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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