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致人精神损害怎么赔偿
时间:2024-07-11 14:30:25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机关致人精神损害怎么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明确要求,当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人身权益构成侵害并导致其遭受精神伤害时,必须采取措施在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范围之内,为受害者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以及向其表达诚挚歉意。

若此种侵权行为引发了严重的后果,则行政机关还需承担支付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行政赔偿是涵盖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

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行政机关是否有可能是被告

行政机关有可能是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机关致人精神损害怎么赔偿”,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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