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后怎么处理
1、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不服决定的,可以提出申诉,由下列部门进行复查:
(1)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2)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五条
二、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酌定不起诉是指符合所规定的某种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是提起,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放弃、终结诉讼。酌定不起诉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8)嫌疑人或在自首后有表现的,等等。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不服决定的,可以提出申诉。收到决定书7日内提出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7日以后提出的,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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