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交通事故中,若交通警察依据事实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责,那么此辆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驾驶者就必须无条件地为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支付全面的赔偿款项。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文规定,若是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物损失,则该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如若此处的赔偿尚无法满足全部的损失,剩余部分则需由机动车所有者或驾驶员共同承担。
倘若机动车已经依照政策购买了充足的保险,例如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等,那么这些保险公司将会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相应的理赔。
然而,对于超过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则仍需由机动车所有者或驾驶员自行承担。
除此之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也明确指出,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及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除了法律规定的责任外,机动车所有者或驾驶员还有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其他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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