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预防机动车所有者及管理者等须承担投保义务之人规避法律风险,心怀侥幸逃避应负之责,对未依法购买强制性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的行为,制订了严厉的惩处机制。
若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未能及时购置交强险,交警部门有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暂扣其机动车辆,并通知相关投保人尽快办理投保手续,同时对其处以应缴保费最低限额两倍的罚款。
未依照国家法规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则必须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投保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为不同主体,二者均需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赔付额度的部分,事故双方可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划分赔偿比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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