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道路交通环境错综复杂、车辆行驶速度迅疾如风,或者受到自然灾害的侵袭,车辆很容易遭遇突发事件,进而导致车辆受损、财产损失乃至人员伤亡。
然而,并非所有的情况下,车险均会提供理赔服务。那么,车辆保险不予理赔的情况具体包括哪些呢?
首先,未经定损便擅自修车的情况将得不到赔偿。若车辆在异地发生事故,同样需要先行定损再行修缮,否则保险公司将因无法准确评估损失金额而拒绝支付赔偿金。
其次,将承担全部责任的肇事者放走的行为亦无法获得赔偿。当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责任通常在对方,若选择放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益,则意味着同时放弃了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权利。
再次,地震所引发的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遵循了大多数财产保险均不涵盖地震责任的惯例,由于缺乏相关数据及经验积累,保险监管机构亦未鼓励保险公司承保此类风险。
另外,车辆在修缮期间所产生的损失亦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之内。修理厂有义务妥善保管维修中的车辆,因此,若车辆在送修过程中遭受任何碰撞、盗窃等损失,保险公司将会予以拒赔。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4S店维修期间不幸发生车辆刮擦事件,您可向该4S店提出赔偿请求,毕竟这是由其疏忽大意所致,您享有索赔权。
最后,因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亦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保险公司认为这类损失系由操作不当所致,当车辆行驶至深水区时,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若强行启动车辆,将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损害。涉水熄火后切勿尝试二次启动,此举将使您失去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
此外,若驾驶员不具备相应的驾驶资质,例如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等情况,保险公司亦不会予以赔偿。在此类情况下,驾驶员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这不仅涉及到是否能够得到赔偿的问题,更是对交通法规的严重违反,甚至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同样地,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内驾驶高速公路等情况,保险公司同样会拒绝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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