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由征地计划确定。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吊销、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警告等;(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拒不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9)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义务其他义务;
(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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