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时间:2023-04-30 20:41:43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一)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限以及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会各执一词,纠纷就此产生。

(二)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应约定是送货还是提货,目的地在哪里,运费如何承担。因为这样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也须明确。

(三)违反诚信原则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讲诚信,就会产生纠纷。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要考察对方的商业信誉。

二、挖掘机买卖合同协议书

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商定,关于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服务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就买卖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如下条款,供双方严格执行。

(一)产品信息

1、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交货时间、交货地点、验收及运费、发票

1、乙方应于_____年___月___日之前由____直接运往甲方公司所在地,运费由乙方负责。检验合格后,公司于收货之日起10天内通过银行托付货款。

2、乙方应随货提供_____%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三)包装及包装费承担

包装费仍由乙方负责。

(四)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货物在交付甲方签收之前所有权及货物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甲方签收之后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若发生战争、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则在不可抗力消失3天内,双方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新的交货和付款期限;

2、乙方拒不交货或交货不足及或迟延交货超过3天的,卖方应以迟延交付的货款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如若甲方因此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应退还甲方已付货款;乙方供货数量不足,按不足部分货款的20%计赔。质量不合格,则重新酌价。如若不能按时履行交货义务时则应提前20天通知对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迟付货款,则按照应付未付款总额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未能提供发票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货款,直至乙方提供发票。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等同。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完善,补充协议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购货单位(甲方):(公章)购货单位(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三、买卖合同内容不明确怎么办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双方在签订时,都应全面考虑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内容应做到具体、详尽、精辟,但是,在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明确的条款,《民法典》对此作了补救规定:

(一)《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运交给买受有;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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