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持续的过程中,男性与女性两人实际上获得或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共同构成了他们的婚姻财产。
当涉及到离婚事宜时,这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能够作为可分隔的对象来处理。
对于其详细的分配方式,当事人有自由商定的权力。
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则可以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而法院将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及考虑到保障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并未实施过不当行为一方权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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