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程培青)当一些大家都熟知的广告语你再去用时,你可能已经侵犯了人家的知识产权。11月2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成公司)与被告杨某虚假广告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立即停止发放邢台市劲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超公司)的产品宣传图册;驳回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8年7月,在业务往来中,原告发现被告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劲超电线电缆销售部在对外的企业产品宣传册中与原告企业产品宣传册有四处相同、三处近似。被告利用原告的产品宣传册内容做宣传,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业务联系,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作为劲超公司产品的销售商,与原告津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原告津成公司无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杨某曾经见过原告津成公司的产品宣传册,故而被告杨某主观上不知道其销售产品的宣传册中有盗用原告津成公司图片、文字等内容的情节。
全文4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