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人商标做门面广告是否属于侵权,需要看对方的商标是否已经注册以及是否会对大众造成误会。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对方的商标已经注册且行为人的行为足以误导大众,那么用别人商标做门面广告的行为属于侵权。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没有误导公众,只是善意使用,那么用别人商标做门面广告则不构成侵权。
如果对方的商标没有注册,那么用别人的商标做门面广告不属于侵权,但是有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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