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加拿大卑诗省最高法院(TheBritishColmbiaSpremeCort)在8月27日做出判决,关于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做为Google的关键字广告(GoogleAdWords),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在温哥华社区学院(VancoverCommnityCollege)与温哥华职业学院(VancoverCareerCollege)的诉讼案中,温哥华社区学院对温哥华职业学院提出告诉,称温哥华职业学院购买VCC做为关键字广告的行为,已侵害其于加拿大的注册商标VCC的商标权。
结果法院认为搜索者的第一印象是决定是否构成混淆的首要关键。具体言之,当搜索者到达网站页面,即藉由Google搜索结果点击进去,并进入到达页面(LandingPage)时方才形成第一印象。回到温哥华社区学院与温哥华职业学院一案,事实上,被告方(温哥华职业学院)的网站内并没有提及温哥华社区学院。从被告的网站内容和学生应该亲自上课的要求来看,被告和原告的商标并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那么是不是就是说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做为关键字广告不侵权呢,还不是这样的,因为商标是有地域性的,各个国家的商标法也不一样,例如,在我国,这个就很可能被判侵权,这个也是有案例的:
如前不久某答公司员工上网时发现,在百度搜索栏输入某答,排名第一的百度推广结果竟是一家来自厦门的网络科技公司V盟(化名),链接描述该公司为传统某答体系的颠覆者。而正牌商标的所有者某答公司,则在搜索结果中名列第二位。
这种做法会误导我们的消费者,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的困扰甚至损失。某答公司随即以V盟公司和百度推广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双方起诉至思明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撤销网页,赔偿原告损失1元人民币及取证律师费用9000元。
法官认定,某答公司和V盟公司均从事微商平台的相关服务,属于同业竞争者。被告V盟公司在提不出合理解释和依据的情况下,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某答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推广并链接至其网站,足以使相关公众将某答商标与被告网站建立起特定的联系,造成对原被告两个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混淆和误解。因此,被告V盟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在我国,这个就算侵权了,所以,大家最好还是自己注册个商标自己用,想做企业,又何不自己注册一个商标用呢,至少有了一个牌子,感觉上可以高大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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