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本案中,林某写的保证书是有效的,而林某违背了夫妻双方应该担负的相互忠诚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但是由于林某给何某写保证书时,林某的内心是希望通过这一协议来挽救婚姻,并不积极追求离婚的结果。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这一协议可以作为他们分割财产的重要依据,但是并不能将全部的财产都分割给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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