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与他们进行会面时,所拥有的时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具体而言,每次会面的时长不可超过一个小时,并且每个月累计见面次数最多仅为一到两次。
2.对于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请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看守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安排会面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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