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借款:2em>业务介绍第三方准入条件质押动产准入条件质押融资比例、期限及利率、农村信用社、,借款人与第三人签订三方协议,委托第三人在质押期间对质押动产进行日常监管。农村信用社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本外币信贷支持。第三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动产质押监管资格和能力的资产管理公司、专业物流公司、专业仓储公司;可用于质押的动产是指借款人拥有或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第三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职能部门合理;
配备会计人员,资产评估人员,物流管理、律师、电子信息等专业人员适合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有固定办公场所,适合动产监管的固定存储空间和设施;
有必要的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和相应的信息技术平台,能够有效监管动产;
农村信用社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质押动产的准入条件
用于质押的动产必须是借款人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资产,主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出质人对质押动产具有完全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可以依法流动、转让,易于计量、保管、变现、变形、变坏、折旧。
质押方式
静态质押。质权期间,质权不得随意变更。出质人因正当理由需要更换质物的,应当事先向农村信用社和第三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同意,共同办理更换手续。
滚动抵押。质权期间,质权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变更。农村信用社、出质人和第三人应当约定出质种类、数量、价值的最低限度。质权期间,符合出质人条件的动产,可以按照约定纳入动产质押监管范围,出质人可以撤销合同以外的部分。融资比例、期限、利率采用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借款人融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质押物净值的50%以内。
动产质押的融资期限根据第三人的监管能力、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质押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滚动质押的融资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动产质押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和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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