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如何解除股权质押
时间:2023-04-30 08:21:38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第三人如何解除股权质押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所以当债权消灭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解除股权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第七十四条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一)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二)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最新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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