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蚌埠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章程;
3.资产证明;
4.住所证明;
5.个人简历;
6.身份证明;
7.关系证明及交接手续证明;
8.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10.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11.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筹备情况材料;
1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蚌埠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
2.县级初审完毕后,市级审查人员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查。
3.省级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批,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送交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4.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作出决定,办结后交由窗口发放,根据申请人要求快递或到窗口领取。
三、蚌埠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法律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9日修订)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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