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申请书;
三、据实填写《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四、据实填写《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五、律师事务所章程;设立合伙所的,需同时提交合伙协议书;
六、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名单;
七、发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发起人简历;
2、身份证(外地身份证须附暂住证或当地房产证);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4、律师执业证书;
5、最高学历证书;
6、无业证明――原单位辞职或解聘的正式批准文件,失业证、待业证,城市街道出具的无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其他职业的证明;
7、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8、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离所证明(原为合伙人的,同时需提交退伙协议);跨显(市、区)流动的,应提供原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局同意流动的证明;
9、60周岁以上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10、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八、验资报告――由会计事务所出具;
九、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房产所有权证、租赁合同)。
十、为方便审阅,请按上列顺序装订材料,并提交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需同时递交原件,以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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