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概念,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表述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事故隐患的概念,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表述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编写的《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对事故隐患的解释也采用了该表述。
狭义来说,绝大多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偏宏观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安全管理规定,一般有相应罚则;绝大多数违反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属于事故隐患,偏微观上人(从业人员)、物(机械、设备、设施、环境)违反规章、标准、规程以及违反管理制度的安全管理规定,一般没有相应罚则。
广义来说,绝大多数狭义上的违法行为属于事故隐患,因为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且可能导致事故,符合事故隐患的概念;少数例如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可能因为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只是未办理有关许可手续,也就不能导致事故,因而不构成隐患。所有狭义上的事故隐患在没有及时得到消除的情况下,转化为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要首先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也就是查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也就是通过查事故隐患发现并督促其整改事故隐患和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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