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出国(境)团组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0:15:32 4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电力行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行业对外交流的规模也日益扩大。我部每年派出的考察与管理培训团组的数量及参加人数都呈递增的趋势。从总体上说,这些团组在结合国内各专业及经营管理的需要,学习考察国外适用的行进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经验方面,收到了不同程度的效果,对我国电力行业深化改革,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经济效益均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应当注意到,对这些技术考察及管理培训团组的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派出团组过多、过滥,同一课题重复派出,对某些国家和单位的考察访问过于集中,甚至还有个别部属单位在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公费旅游的情况下,仍然通过旅游渠道,以考察培训为名,与某些系统外单位搞公费旅游。上述情况,必须引起部属各单位领导及外事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对派出团组中可能存在的不正常现象加以制止。

根据中央最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考察管理的通知精神,部重申外事管理的有关要求,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执行:

1.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出国任务审批和人员派遣必须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有“两权”的主管单位审批,如系跨地区、跨部门任务派出,必须事先逐级征得部外事主管部门的同意,办理同意委托手续,一律不准擅自通过地方和外系统派出。凡违反规定,擅自安排此类团组的单位,一经发现,我部要追究其主管单位领导的责任,严重的在全国范围通报批评。

2.为了防止出现对某些热点国家、地区和单位的访问过于集中和重复考察,部决定从1996年起对热点单位实行单独报批手续,由部国际合作司根据任务类别统一归口平衡。根据近年派出情况,现决定首先对香港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和法国电力公司列入单独报批清单。各部属单位(含部属有“两权”单位)欲派往上述两公司进行考察、培训的团组须报部审批。

3.根据中央外事统一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部再次明确,涉及派出团组的组团通知必须以出具由我部或中电联发出的外字编号文件为据,如不符合规定,各部属单位外事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各部属单位涉及团组出访的请示,也必须以外字编号上报,否则,部国际司将不予受理。

4.各部属单位外事部门要注意防止本单位人员参加由部外系统及地方没有明确的目的的考察出访活动。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各学会、协会、群众社团性中心及未经国家资格认定的公司无权单独组织出国(境)考察培训,各单位收到此类单位的组团通知时,要注意请示,对那些没有明确目的,同时明显带有盈利及/或公费旅游目的的组团,要坚决抵制。

5.各部属单位在报送出访团组请示件时,必须详细说明出访理由目的、派往国家、派遣时间、在外停留时间、外方邀请单位、经费解决办法、团组人数及单位、负责人职务级别、出访路线。一经报出,不要随意变更。同时为保证出国任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任务一经批准,对各单位报送的对原任务内容进行变更性批准的追加请示件,除特殊情况外,我部将不再受理。因此,请各单位外事部门报送文件时,要严格把关。

6.培训项目按类别分为经贸合同类、多双边货款项目类、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类,与国外电力公司间定期交流协议项下培训类及管理考察培训类项目。本通知主要涉及后三类培训项目的管理,对前两类培训项目的管理,部将另文通知。

(1)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选派由项目执行单位具体组织安排,任务审批时须向国家外专局填报备案件。

(2)与国外电力公司间定期交流协协议项下安排的管理培训,须按照外事程序、通过电力部智力引进办事先报送国家外专局审批。

(3)管理培训类通常有两种渠道:部统一主办和外系统主办。考虑到此类项目的敏感性,部要求对外系统主办的管理培训要坚决控制,除特种专业内容外,原则上不同意派遣外系统组织的电力行业经营管理的管理考察和培训项目,如确有必要须事先报部审批。

7.关于赴国外参加国际会议,如果计划与会代表须公开发表文章,须事先报送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国际部进行学术及保密性审查。各部属单位在报送请示件时,须对引加以注明,否则将影响审批周期。

8.根据外交部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香港过境逗留;在出访欧洲申根协议国家(即德法比荷卢意西)时,尽管签证有效,但各团组人员未经事先批准,不得擅自在外增访别国,违反者,将按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给予通报批评。请各单位外事部门对此加强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回国团组要根据护照统一管理的规定,及时收缴护照,统一保管,并根据机票存根和护照验证核对路线。

9.各部属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出国团组考察访问回国后的跟踪管理。出国前各团组必须预先填写出国报告统计表,明确回国后提交报告的日期。为了更有效地推广各团组的考察成果,部要求各部属二级单位,要及时收集出访报告,并定期汇编成册报送部国际司和信息所。定期汇编的间隔目前暂定为每半年报送一次。

10.已享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范围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对于越权审批单位,将视情节作出处理,直至取消该单位出国任务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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