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不查封的房产可以办理过户吗
时间:2023-02-16 11:30:53 2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子已经过户就不能查封了,如没有完成过户,则执行查封,买卖合同停止执行,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将合同作为起诉依据。

1、法院刑事判决中,对于涉案的赃物,可以查封任何地方的房产(外国房产的查封,按国际条约或双边协议办理)。

2、刑事附带判决中,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或者被判处罚金未交纳的,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也可以采取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房产过户注意事项

1、无合法产权证或被注销、吊销。

2、权属有争议且在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中。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其他方式限定转移的。

4、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6、与产权所载内容不符的。

法律依据: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也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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