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主体已被法庭判定罪责并处以刑罚,其中包括罚金处罚,那么他就有义务缴纳此款项;
然而,若未涉及到罚金的审判结果,那么该行为主体无需承担这笔费用。罚金作为一种附加刑罚手段,体现着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分子实施强制性的要求——即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缴纳特定金额的资金。对于法院判处罚金的案例来说,罚金的具体数额通常由犯罪情节所决定。行为主体应在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分批支付罚金。若逾期未能履行缴纳义务,将面临强制性执行。如无法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有权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便可随时进行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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