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者未能按照预设日期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房,消费者可以寻求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援助及调解。据了解,全国范围内涉及房地产领域的各项事务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此种情形之下,消费者有权通过递交法定的催告通知书,以敦促开发者加速施工进程,尽快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同时也有权就因开发者延迟交付所造成的额外利益损失提出合理的索赔请求。若自催告日起满三个月的期限届满之后,开发者仍未按约定履行交房义务,且未能提供合法、合理的解释或理由,那么消费者便享有单方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力,并要求开发者立即退还已支付的房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除此之外,还应承担因违约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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