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合同逾期已过法定诉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2条之规定,义务人有权提出履行义务的抗辩。
意味在此情况下,如债权方宣称诉讼期限已过去,其有权拒绝履行相关债务。
然若在诉讼期限业已届满前最后半年时间内,发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4条规定的诸项障碍事件,导致债权人未能行使请求权,此种情况下,诉讼期限可予以暂停。
被暂停的期间则需自障碍事件消除满六个月之后方可重新开始计算。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亦存在着诉讼时效中断的可能情况,譬如:
债权人向债务方催讨债务,债务方承诺履行债务,债权人启动司法程序或申请仲裁等等。
如果此类纠纷触发了诉讼时效中断现象,那么当事人的诉讼期限便是从这个时刻再度开始计算。
实际操作层面上,若借款合同逾期已过法定诉讼期限,债权人有可能无法依靠法律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除非该债务人自觉履行或是在诉讼期限内发生了判决时效被中断或暂停的状况。
若是债务人提出适用判决期间抗辩,债权人可能需另寻他途以寻求法律诉讼之外的解决方案,譬如双方和解或债务重组等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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