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期间的问题,它是由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协商决定的。若在展开讨论前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存在歧义,则在主债务到期后的6个月内,便可视为保证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可早于主债务期限之后,同样也不应与主债务同时结束。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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