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剑鸣
内容摘要: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保证人制度在保证人人数、条件、资格审查、退保、义务履行程序方面存在局限,立足于完善保证人制度自身、保障刑事诉讼法目的实现,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考察我国的现行保证人制度,提出从立法、司法解释两方面来重构保证人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取保候审保证人制度局限重构
取保候审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用强制措施,保证人担保是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之一,而且,它还是较为常用的方式,对于取保候审的运行、发展,它都有较为重要的影响,如果这一制度自身是完善的,则可以推动取保候审的运用,进而满足刑事诉讼目的的要求。为此,本文对保证人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一、保证人制度的现状
现行的刑事诉讼保证人制度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另外,为了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规章及司法解释中,对保证人制度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现行的保证人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
(一)理论上的内容。
1、保证人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人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下述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前述义务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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