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认知:高铁车票需要凭乘车票换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正确理解:中国**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即高铁使用的车票不需要另行换发票即可在作为税务处理的凭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中国**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错误认知: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加速折旧同时不能同时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正确理解:如果企业发生的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同时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同时享受此两项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错误认知:境内的公司要购买境外公司的股权,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正确理解:中国境内公司要购买境外公司的股权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存在间接股权转让的问题(如实际转让为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错误认知:企业在税务稽查中被查补的税款和滞纳金不能抵顶企业现有的留抵税额
正确理解:公司可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应补缴增值税款和滞纳金,但不能抵减罚款。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规定,增值税欠缴税额包括一般欠税和查补税款欠税。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缴税款,应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错误认知:企业因延迟交付电费被电力公司征收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
正确理解:税法只是规定税收滞纳金不能再税前扣除,企业延迟付电费支付的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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