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受到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发表或者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发表或者播放的除外;
6、学校课堂教学、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得出版;
9、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为了展示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了博物馆收藏的作品;
10、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1、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设置或者展示在户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12、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表的以汉语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13、将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
对软件著作权限制的具体形式是什么呢
对软件著作权限制的具体形式:(1)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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