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留行动中产生的代表权,具体指在债务人忽视或不积极行使其针对第三方所拥有的权益,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潜在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的债权利益,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其对第三方的相关权利。
然而,代表权的实施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要求,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因此给债权人带来了实际损失;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以及该债权并非专属债务人本身所有的特殊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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