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退休政策
时间:2023-05-30 19:53:14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部分工人可以提前退休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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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部署,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各地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

我市调整办法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制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具体为:

一、定额调整。

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基础上,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本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基础上,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以同类人员2016年12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

三、倾斜调整。

主要对高龄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较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目前,我市已经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高龄养老金增发机制,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以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在本次调整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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