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时间:2023-07-02 17:55:04 1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本质是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益受到侵害后,侵害人给予的经济补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占有使用费是指租借别人的房屋,里面有规定是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人同意转租,则视为出租人对转租合同的追认,那么转租合同自始有效。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解除租赁合同,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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