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房屋占有使用费法律依据
时间:2023-03-05 14:42:55 4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本质是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益受到侵害后,侵害人给予的经济补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是什么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二、性质上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包括以下这些:1、占有权: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2、使用权: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收益权: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4、处分权: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审理内容

1、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房屋租赁合同因租赁标的物为违章建筑而认定无效的,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承租人以租赁房屋为违章建筑为由要求返还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2)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建筑物违法而归于无效,即使违法原因消除(例如房屋后续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获得有权机关批准),该合同不能再次转化为有效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无效后的实际损失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载明:租赁合同认定无效后的实际损失认定,应根据租赁房屋的不同类型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以租赁经营性用房的损失为例: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从事餐饮、酒店、娱乐、商业等经营活动,在租期内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计算损失时,可以合理考虑经营投入、购置设备、经营利润等方面的损失;对于装饰装修损失的计算,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3、租赁合同无效后的房屋占用费支付标准。

合同无效后,承租人支付房屋占用费是返还依无效合同所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承租人返还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即租赁房屋的占有利益,该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费的形式予以返还,一般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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