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垫资性质是否有效
以下几种就是法定的没有效力的合同,除此之外一般来说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不构成无效,必须同时满足损害国家利益的条件。所谓国家利益并非国有企业利益,应解释为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保护的利益。具体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看垫资条款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认定合同效力看双方当事人主观是否出于恶意,客观上实施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缔结合同。现实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利用巨额垫资,合同签定后在返还等手段,恶意排挤竞争对手,规避招投标,存在共同过错,此为恶意的,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由于目的非法而无效。实践中一般垫资合同不能认定为含有企业间借贷性质,因为其缺乏非法目的这一主要构成要件。以开发商为例,施工单位从事工程施工获取施工利润是合法的。如果因其间存在垫资条款,又存在从开发商开发利润中提取高于正常贷款利息的利润,则构成有非法借贷目的,可认定为无效合同。这也就是具体问题必须要具体分析。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共利益这是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补充。据此认定无效应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无具体规定,而又不宜确定为有效的合同,作为社会干预,限制合同自由的一项法律武器。如确因施工单位大量垫资造成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扰乱建筑市场,即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认定合同无效,即使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能一概认为拖欠民工工资完全由于垫资引起,还是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质上合同行为及合同内容绝大多数是当事人的私事,故民法典以当事人意识自治为原则。但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市场交易则通常适用强制性规定,排除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判断的依据应以合同订立时的法律行政法规为标准。
二、土方工程需要垫资吗
(一)垫资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行为。
(二)土方工程是否需要垫资有三个特征:第一、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明确的约定;第二、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目的工程建设;第三、垫付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三、垫资的风险有哪些
(一)既然现在垫资施工是有效的,承包方就更应当关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垫资条款,对于约定垫资施工的合同,就更应当控制由此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有的施工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但是,同时还约定了,一旦工程款未能及时到位,承包方应当按照施工计划继续施工。等等,都是变相垫资的合同条款。
(三)所谓的软垫资,通常就是承包方先不支付人工费、材料商的材料费和机械设备费,约定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再支付相关费用。但是,一旦施工过程中劳务方面、材料方面和机械设备方面扛不住,承包方就要有相应的补救措施,否则,必然造成工期延误,产生巨大风险。
(四)垫资施工的合同,一定要约定因为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或者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发包方应当适当支付工程款。否则,很容易突破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候,对于工程垫资的风险预期,陷承包方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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