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包括:
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对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
2.暂保单。暂保单是在保险单尚未出立之前,发出的临时性保险凭证。由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以前,开给投保人的临时证明。在保险单出立之前,暂保单具有与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保险单一经出立,暂保单就自动失效。暂保单上列有基本保险条件,包括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等等。
3.保险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合同中列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地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赔偿处理、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义务等。
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一般只列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及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等。所缺各项内容以同类保险单为准。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保险凭证广泛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和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等。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条件
保险合同的主体条件包括: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能力;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以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等。
三、保险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主体合格。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自己的真实内在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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