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正当防卫同一般公民的正当防卫的区别?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依法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非法侵害的行为。但是,人民警察的正当防卫同一般公民的正当防卫是有所区别的。这种区别,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防卫者的主体不同。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力量,属于国家的执法者;而一般公民却不具备这些特性。
第二,面临不法侵害。是否进行正当防卫的义务职责和法律后果不同。实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基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产生的义务,但并非是公民的法律义务。在公共利益和公民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一般人若放弃正当防卫的权利,虽然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乃至受到有关党的纪律或行政处分,却不承担刑事法律后果。如众所周知的广东“安-珂事件”,当记者安-珂在一家餐馆英勇反击不法侵害、面临生死存亡的紧迫关头,在场的十几名群众竟无一人仗义相助,致使安-珂同志在一伙暴徒的血腥毒打面前孤立无援,终因寡不众敌则惨死在穷凶极恶的不法侵害之下!可是,此案并没有也不会在追究那些袖手旁观、见死不救的群众(包括几名共产党员)的刑事责任。然而,对于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来说,实行正当防卫,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也是履行较道德义务更高层次的职责义务,即特定警察职业的法律义务。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的特殊职责的人民警察,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则“必须”而不是“应当”或者“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用以合法地反击、制止不法侵害。如果在必须实行正当防卫的时候,放弃职守,没有实行,则无论出自故意或过失,都应视为是对这一特定法律义务的不作为。后果轻微的,应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还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试想,上述安-珂事件中,如果有人民警察在场,却也袖手旁观,不履行警察正当防卫的法定义务,还很可能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防卫的手段和强度也有所不同。人民警察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面临不法侵害的危险性往往更大,由于执行法定职责的需要,警察一般都佩有枪支或警械,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和拘捕罪犯,根据有关规定,必要时可使用武器,直至击毙凶犯。这常常比一般公民用拳脚、刀棍等来反击侵害的主动性、威力性、有效性都要大得多。
况且,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对人民警察的防卫行为,不放在“正当防卫”里面来讲,而作为单独一类排除危害性的情况,叫做“执行职务”的“正当行为”。这也说明了二者的不同之处。
正因为人民警察肩负着与一般公民不同的特定法律义务,因此,当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暴力劫持、驾驶或控制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时;正在实施纵火、爆炸、凶杀、抢劫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人民警察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时;执行收容、拘留、逮捕、审讯、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时;聚众劫狱或者看守、劳改和劳教场所的被监管人员暴动、行凶、抢夺武器时;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或佩带的枪支、警械被抢夺时,等等。从而通过必要的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况且,人民警察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应当指出,身为公安干警,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基层民警,不分男女性别,也不论八小时内外,不论是否带有武器,在面临严重不法侵害的紧迫关头,都应该同公安战线的英模人物那样,挺身而出,忠于职守,机智勇敢地实行正当防卫。广大公安干警,都应该熟悉掌握正当防卫的法理知识,学习擒拿格斗和射击技能,才能在需要自己履行职责、反击侵害的关键时刻,临危不惧,克敌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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