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06年2月13日4时许,杨某伙同冯某、鸡头(另案处理)三人在福田区广深高速深南立交桥附近伺机抢劫。当看到高某携带挎包从对面走来时,三人便尾随高某至深南立交西侧,杨某从后方勒住高某的脖子,冯某、鸡头上前抢劫高某的财物。高某几次挣扎都未能摆脱杨某的控制,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勒住其脖子的杨某刺了几刀。挣脱杨某控制后,高某又与冯某、鸡头搏斗,冯某、鸡头均被高某刺伤(经法医鉴定冯某为轻伤),高某被冯某用拳头打致轻微伤,后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有关部门认定,高某于凌晨4时许在偏僻处遭三人抢劫,周围无人可以求救,处境非常危险,其在此情况下出于防卫的目的使用水果刀刺死杨某、刺伤冯某及鸡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日前批准了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冯某,其同案犯杨某在抢劫过程中遭被害人高某反抗,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有关部门认定,高某在被劫过程中杀死杨某并刺伤冯某、鸡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全文5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