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管辖的规定是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如果债务人的住所地与其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则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来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行使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范围也只能及于债权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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