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母应否承担赡养责任?
1.如果父母离婚后再次选择婚姻伴侣,这时的子女已经步入成年阶段,由于生育之恩已经被承担过,因此对继母而言,她与子女之间并不具有养育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父母与继母之间的关系,还是子女对于继母所负有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均不包含抚养成年父母或供改善其生活质量所需的物质支持。
2.如果亲子关系中,子女尚属未成年期间,亲生父亲选择第二次结婚,而后母亲与父亲共同负起照顾孩子的责任。
当子女达到成人年龄且拥有自身经济来源时,同时在父母进入退休环节以后,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子女对于继母仍然需要履行基本的养老责任。
因为此时继母与其子女之间已经建立起一种实际的抚养纽带关系,这使得子女按照社会道德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具有抚养恩情的继母尽到养老奉养的义务。
3.尽管子女已成为成年人,但也许仍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或者由于身体健康问题导致无法独立抚养自我,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主要是由于子女个人的问题所引发的,在此前提之下,子女其实也是可以不对继母进行赡养的。
同理,若社保尚未实质性运作起来,或者其资源有限,无法满足个人基本生活需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子女,同样可以无需承担起赡养自己的继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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