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父母双方离异并组成新家庭的,其子女在其继父或继母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于其亲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非直系亲属移民
第一类优先(P1)移民对象:
A、P1-1:美国公民的已成年(21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包括养子、女(16岁以前领养的)和继子、女(18岁以前其继父、母已结婚);
B、P1-2:美国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的非婚生或婚生的未成年子女。
第二类优先(P2)移民对象:
A、P2-1:美国永久居民,即:绿卡持有者的配偶;
B、P2-2:美国永久居民的任何年龄的未婚子女,包括规定范围内的养、继子女;
C、P2-3:以及他们的21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合法离婚的单身子女。
第三类优先移民(P3)移民对象:
A、P3-1: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包括符合规定的养子、女,继子、女;
B、P3-2:已婚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的配偶;
C、P3-3:以及他们未满21周岁的子、女。
第四类优先(P4)移民对象:
A、P4-1: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不受年龄限制);
B、P4-2:兄弟姐妹的配偶;
C、P4-3:以及他们的未满21周岁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父母双方离异并组成新家庭的,其子女在其继父或继母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于其亲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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