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的区别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破产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依法出让给他人而转化为金钱形态的行为。破产财产依法、合规的变价是破产财产分配的前题,直接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因此必须规范相应的变价方式。
二、破产财产变价的方式
1、评估和拍卖
(1)评估
破产财产会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如固定资产(房产、设备等)、流动资金(库存商品、材料、应收债权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产权、股权(对外长期投资)等。
(2)拍卖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3)流拍的处理
关于股权流拍的特殊规定,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2、变卖
破产财产的狭义变卖是指管理人参照资产评估的结果,以适当的价格出售破产财产的行为。
3、留置财产处置
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财产被其出质或留置的,管理人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三、破产财产变价的时间
我国现行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时间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是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审核通过且债务人宣告破产之后,破产清算的方向已经明确的情况下,管理人及时安排破产财产的变价处置,但是对于一些鲜活产品、易减损的破产财产、保管费用过高的破产财产等,经管理人报法院同意后,管理人可以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及时变价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n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n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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