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委托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向原评估机构申请重新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重新评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出具新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不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委托其他评估机构的,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如果拆迁方对原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或者另一次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其他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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