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委托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天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复核报告。原评估机构调整评估结果的,应向原委托人出具调整后的评估
拆迁评估委托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天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复核报告。原评估机构调整评估结果的,应向原委托人出具调整后的评估报告并说明调整原因。
关于规范房屋拆迁评估结果告知问题的通知
各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规范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人关于房屋评估结果的知情权,现就房屋评估结果告知问题规定如下:
一、拆迁人委托有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知情权,拆迁人有告知义务。
二、评估结果告知可采取现场公布、分户送达方式。
评估单价分解出区位综合平均价格的,拆迁人在拆迁现场显著位置公布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各类房屋区位综合平均价格,视同告知。
房屋重置价以及被拆除房屋的具体评估结果,拆迁人应以书面通知方式分户送达,其评估结果可以是列表或评估报告原件,也可以是加盖评估机构、拆迁人单位公章的评估报告复印件。书面通知里应交代以下内容:
(一)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和单位地址;
(二)评估时点;
(三)被拆除房屋具体评估单价;
(四)确定房屋重置价的房屋结构、等级、成新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五)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鉴定的途径、期限,以及放弃申请鉴定权利的法定后果。
三、拆迁评估结果分户送达应签收,被拆除房屋是直管、单位自管产的,评估结果应分别告知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单位工作人员、私房所有人或房屋承租人的家属签收的,视同告知。
被拆迁人拒绝签收的,拆迁人可将评估结果留置,并做好送达的时间、地点、送达对象和拒绝签收原因的记录,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员签署证明的,视同告知。
四、被拆除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在本市市级以上(含市级)报刊上公布被拆除房屋评估结果,视同告知:
(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下落不明的;
(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不在本地又未委托代理人的;
(三)被拆除房屋权属有争议,有关争议当事人未委托共同代理人的;
(四)被拆除房屋权属不明确的。
五、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1.《房屋拆迁评估结果送达通知》;
2.《房屋评估结果送达回执》。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拆迁评估结果送达通知
:
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局武规拆许字[20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我单位项目依法取得了范围内房屋拆迁的权利,你(单位)所有(住)的号房屋在本项目拆迁范围内。
经委托公司评估确定,该项目(住宅、商业经营、生产、办公、其他)用房房屋区位综合平均价格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评估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结合其他相关调节因素,你(单位)所有(住)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评估结果确定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内容见《房地产估价报告》或《房屋拆迁评估单》)。
如对该房屋评估结果有争议,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江岸区南京路66号)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结果与本评估结果有出入的,以鉴定结果为补偿依据;7日内未申请鉴定的,该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并作为房屋补偿发生争议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裁决采用的依据。(本格式文本仅为参照使用)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房屋评估结果通知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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