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上诉后果
时间:2023-06-13 00:10:23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执行异议上诉后果是什么?

可以胜诉可能败诉。

执行异议中允许上诉的裁定

(一)执行法院不受理执行申请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和起诉权一样,是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保护的极为重要的权利,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请求执行是否受理,涉及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否得到保护的大问题,影响极大。因此,笔者建议民事诉讼法应作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终结执行的。终结执行是对没有执行完毕的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是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尚未实现或尚未全部实现时,执行法院即不再执行。由于这事关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对债权人可谓休戚相关,影响甚大,故建议除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等法定终结执行的情形,如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裁定不服的,应当准许提起上诉,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件,也证明了增设这一规定的迫切性。某地有这一样一个执行案件,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为由裁定终结执行。而债权人提出被执行人死亡是事实,但申请执行的是家庭共同债务而不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即使是个人债务,被执行人家中有楼房等物显系家庭共有财产。因此要求法院撤销终结执行裁定,但该法院一直拖着不办。由于现行法律设计上缺乏相关的规定,使得债权人投诉无门,问题总是得不到解决。

实体上的救济,结合司法实践,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告询制度。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如果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有义务告知其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以债权人、各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而对于债务人提出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之事由的,法院则有义务告知其以债权人为被告,提出债务人异议之诉。同时,法院可以在不损害案外人、债务人利益的情况下,就案外人与债务人的执行异议先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二)审判制度。对于异议之诉,为了简化和方便司法,可规定其在程序上一般适用普通民事审判程序的各项规定。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驳回。案外人、债务人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处理制度。法院经审理,如认为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有理由,应判决宣告案外人对特定财产有特定的权利,法院不得再对特定标的物进行强制执行。对于债务人异议之诉,如其有理由,就执行名义未实现的部分,则可以排除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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