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目的构成了如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等,那么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与招摇撞骗、诈骗的目的就形成了牵连关系,应依法择重罪处罚。排除构成其他重罪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造成了行为相对人财产严重损失或者信誉、名誉严重受损的后果,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二、哪些情况下招摇撞骗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数额较大的;
(二)初次招摇撞骗,数额巨大的;
(三)多次招摇撞骗,累计数额较大的;
(四)组织多人招摇撞骗,数额较大的;
(五)组织未成年人招摇撞骗的;
(六)曾因招摇撞骗、诈骗、敲诈勒索被判处过刑罚的;
(七)一年内曾因招摇撞骗、诈骗、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八)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招摇撞骗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招摇撞骗犯罪免于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招摇撞骗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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