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要遵守规定,对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和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进行填写并妥善保管。同时,这些资料的查阅和复制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要遵守规定,对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和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进行填写并妥善保管。同时,这些资料的查阅和复制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病 历 保 管 与 复 制 的 相 关 规 定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的保管制度,并且病历的复制应当在病历归档时进行,并且复制应当以病历原件为依据。同时,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销毁或者涂改病历。因此,对于违反病历保管与复制相关规定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遵守规定,对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和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进行填写并妥善保管。同时,这些资料的查阅和复制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患者要求查阅、复制时,医疗机构需提供。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保管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病历的复制,以病历原件为依据。此外,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销毁或涂改病历,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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