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的四要件是;
(1)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2)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3)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4)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间谍器材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间谍专用器材流入社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害商业秘密同时将会给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失,尤其是秘密联络、截密电子设备等流入社会将给社会秩序和国家全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空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包括;
(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3)用于获取绝密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2、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的认定和量刑处理情况,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判决处理,特别是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还需要基于其间谍器材的认定标准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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