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特殊间谍设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不得非法持有任何个人或组织,使用窃听、窃照等特殊间谍设备。第二十九条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非法持有和使用特殊间谍设备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依法搜索人身、物品、住所等相关场所;非法持有的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和使用的特殊用途没收间谍设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
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谓特殊间谍设备,是指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以下设备:
(一)隐藏式窃听和窃照设备;(2)突发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书、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信息的电子监控和截收设备;
(4)其他特殊间谍设备。国家安全部负责确认专用间谍设备。
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由哪些要件构成
1、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的四要件是;
(1)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2)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3)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4)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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