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司法解释
时间:2023-08-06 22:02:06 1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刑法条文]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不得非法持有任何个人或组织,使用窃听、窃照等特殊间谍设备。第二十九条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非法持有和使用特殊间谍设备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依法搜索人身、物品、住所等相关场所;非法持有的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和使用的特殊用途没收间谍设备.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谓特殊间谍设备,是指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以下设备:(一)隐藏式窃听和窃照设备;(2)突发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书、密写工具;

(3)用于获取信息的电子监控和截收设备;(4)其他特殊间谍设备。国家安全部负责确认专用间谍设备。

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量刑的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犯罪,不予立案。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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