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继承过户要交税费吗
时间:2023-08-17 02:20:48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需要交税。只是过户的意愿不一样。一个是强制性的过户。一个是自愿性的过户。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房屋出卖人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而房屋买受人依法应当缴纳契税、印花税等。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缴纳税款,其签订的合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新增税费约定不明,法院判决各自承担

2004年9月2日,房东王先生与买方李小姐在某中介的居间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东王先生的房产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某处,建筑面积为106平方米,权属为产权(配套商品房五年内不得转让),买方李小姐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双方约定,签订买卖合同之日,李小姐支付首付款60万元,其余房款25万元,买方在由双方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当日支付。2004年12月,王先生将该房产交付李小姐居住使用至今。2008年5月11日,该房产已满五年,可以过户。李小姐多次催促王先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后王先生以房产买卖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李小姐承担营业税和所得税,否则,拒不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李小姐坚决不同意王先生的要求。

2008年8月,李小姐将王先生诉至青浦法院,要求王先生履行买卖合同,配合李小姐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时须交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则认为因为税费政策发生变化,现在办理房产过户事宜,要求增加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而税费增加并非王先生原因所致,除非买方李小姐承担新增税费,否则,王先生有权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事宜。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和李小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约定的房产过户事宜。

至于营业税及所得税负担,双方在合同中并未作明确、具体的约定,双方现又协商不成,故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相应的承担主体。营业税及所得税的负担不应影响系争房屋房地产权利的转让。因此,法院判决,王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李小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判令王先生承担过户交易须交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律师点评:

在房屋买卖中,你不缴完税,过户就没法办。可税费政策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要是在签约后、过户之前,税收突然增加了,怎么办?这时双方很容易引起争议。因此,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地产金融部主管律师李仁正律师在此提醒房产买卖双方:双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若因税费政策变化导致税费增加,双方应如何分担新增税费。这样事前明确约定,事后即可避免产生纠纷。此外,实践中有些买卖双方虽未直接在买卖合同中注明双方如何分担新增税费,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上家净到手房款元,下家负担所有税费。如果这样,那么,因政策调整而增加的税费就应由下家承担。

房产交易在法律上是非常复杂的,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均应该谨慎操作,必要时可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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