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应当不予逮捕的情形: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形式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一方面认为,刑诉法79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适用于所有的逮捕情形。
对于虽然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也必须同时符合刑诉法第79条规定的一般逮捕条件。因为逮捕作为刑诉法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涉嫌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任意扩大逮捕的适用范围。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这种意见建议,违反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据69条、75条的规定没收保证金或责令具结悔过、变更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建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还可以在以后的法庭庭审认定中,把此类违反规定情节作为一个“从重情节”对待,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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